男方: , 族, 年 月 日出生,身份证号:
女方: , 族, 年 月 日出生,身份证号:
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登记结婚,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个儿子(女儿),姓名 。现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性,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,订立离婚协议如下:
一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,无任何外力强迫或干扰。
二、子女抚养
经双方商定,儿子(女儿) ,由 方抚养,由 方每月向 方支付 元抚养费,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,超过 18 周岁的必要支出双方再协商确定。在不影响孩子学习、生活的情况下, 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,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。
三、财产处理
1. 房屋:甲乙双方在结婚期间共同购买住房一套,地址为 ,经双方协商一致,此房屋归 方所有。
2. 车辆:甲乙双方在结婚期间共同购买轿车一辆,车牌号为 ,经双方协商一致,此轿车归 方所有。
3. 存款:甲乙双方在结婚期间共同存款积蓄为 元,经双方协商一致,男方分得存款 元,女方分得存款 元。此外男女双方再无其他共同财产。
四、债权债务处理
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与债务,离婚后个人名下债权债务由个人享有和承担。
五、协议生效
1.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,男女双方各执一份,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存档备案。自双方签字确认,并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《离婚证》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2. 本协议生效后,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无法协商解决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男方(签字): 女方(签字):
签字日期: 签字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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